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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破字第25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破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詹順貴律師
相對人
即破產人
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潼祥

上列聲請人因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已進行二次分配與各債權人,有匯款資料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8月27 日經本院民事庭宣告破產,並選任詹順貴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偉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破產管理人二次向法院聲請認可分配表,經法院指定期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有匯款資料為證,其中雖有債權人本國籍員工徐振中及91名外國籍員工,不知去向,然破產管理人已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辦理清償提存,亦有提存書附卷可稽,本件已分配完結,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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