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 原告
- 日商‧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サン トリ─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中城律師
- 被告
- 酒柏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恆亮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陳雪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