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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聯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告
美商艾富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台北市○○○路○段二四八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二八四號七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八號三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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