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
- 原告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謝章陽
- 被告
- 綠芸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麗蘭
- 被告
- 李秀美
高正修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巷十三之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美金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記載,應更正為「美金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玖角柒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