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五號
- 原告
- 新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華律師
- 被告
-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一一六號廿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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