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 原告
- 上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政峰律師
- 被告
- 甲 ○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三九巷十八弄四二號
- 訴訟代理人
-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三十九巷十八弄四十二號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楷律師
- 被告
- 乙 ○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八九號五樓之四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惠生
~B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