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選字第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選字第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按「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一同一選舉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四、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依其所述理由,顯與上揭規定不符,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辦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