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 原告
-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祖律師
- 被告
- 天龍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三二巷二號二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晃泉律師(請補提委任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