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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法人
  • 被告
    天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原   告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   告 天龍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三二巷二號二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請補提委任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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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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