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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原告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一九號五樓
被告
天龍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三二巷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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