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八號原 告 黃錫平即黃錫平土木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 告 天龍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巷一弄七號四樓 丙○○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三二巷二號二樓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