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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告
世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信豐布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信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良明塗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金寶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己○○

        乙○○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四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八號案判決,現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呂烱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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