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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告
世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信豐布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信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良明塗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金寶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己○○

        乙○○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一七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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