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原 告 帕路可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林蓓玲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三號 被 告 廣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六號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賴劍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