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0巷二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恂如律師
- 被告
- 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九號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九號二樓
- 參加人
- 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十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