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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原告
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0巷二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律師
被告
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九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戊 ○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九號二樓
參加人
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十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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