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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仲訴字第八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仲訴字第八號

原告
荷蘭商奇晶顧問工程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住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二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複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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