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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小上字第一二一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丁蓓蓓陳婷玉王佳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小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魅力演藝經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九十一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魏雪梅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佳惠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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