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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

原告
加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告
偉傑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0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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