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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賴泱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原告
美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被告
P&O NEDLLOYD LTD.(荷商鐵行渣華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P&O NEDLLOYD BV.(荷商渣華畢威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鐵行渣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五樓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彥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及磁片)。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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