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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王仁貴吳東都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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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上訴人
乙○○ 住
被上訴人
丁○○ 住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住同右
複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仁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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