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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告
中菲行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東
被告
統浩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四巷三弄四號四樓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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