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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告
瀚譽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告
興松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二0八巷七0弄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周良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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