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三號
- 原告
- 興得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鋒律師
- 被告
- 藍與白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五巷七號四樓之二
- 訴訟代理人
- 徐玉蘭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廿八號十一樓之七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B書記官 林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