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 原告
- 美體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上嫺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三號五樓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三樓之三
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三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