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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王佳惠

  • 當事人
    基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基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中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二二五號五樓之八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三八○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 複 代理人  金蘭芳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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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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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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