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三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茂男
- 被告
- 巫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巷一八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巫氏投資股份有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十五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巫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六巷十八之一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