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七九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 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飛健 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俊智 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文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滕澤珩 律師
- 被告
- 歐麗坦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五六號地下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一號十四樓之二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路○段九五巷三六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美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