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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甲○○蒂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蒂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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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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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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