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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告
蒂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四八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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