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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陽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長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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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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