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原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郭明怡律師 吳至格律師 被 告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四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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