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原告
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泛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蔡昭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