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2095號
- 原 告
-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子○○
- 被 告
- 長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二樓
- 兼法定代理
- 辛○○
- 人 樓
- 廿六號
- 被 告
- 巳○○
- 號二樓
- 被 告
- 丑○○
- 被 告
- 智浩工程有限公司
- 三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辰○○
- 樓
- 號
- 被 告
- 癸○○
- 被 告
- 戊○○
- 被 告
- 佑承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樓
- 兼法定代理
- 丙○○○○○○
- 人
- 被 告
-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 十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十樓
- 之三
- 被 告
- 庚○○
- 被 告
- 己○○
- 被 告
- 壬○○
- 一弄三
- 被 告
- 丁○○原名:徐莉
- 被 告
- 高臨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之一
- 被 告
- 藍帝企業有限公司
- 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卯○○
-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福爾摩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