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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姜悌文

  • 當事人
    聯岳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原   告 聯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被   告 義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三巷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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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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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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