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原亦藝術空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十四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