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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原亦藝術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十四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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