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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原告
大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台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德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丙○○
被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被告
己○○ 住台北市○○路四七巷十三弄四號三樓
丁○○        住台北市○○○街六號六樓之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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