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九號
- 原告
- 郭瑞順即瑞順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蓉律師
- 被告
- 正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區○○路一0六之一號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六三號十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