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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九號

原告
郭瑞順即瑞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律師
被告
正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區○○路一0六之一號一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六三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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