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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政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五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臣格
被告
龍翔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 國
被告
金斌熙

        朱正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日期欄關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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