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五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臣格
- 被告
- 龍翔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 國
- 被告
- 金斌熙
朱正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日期欄關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