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敏安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欄中關於被告「威玉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