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仲訴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仲訴字第八號 原 告 荷蘭商奇晶顧問工程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住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二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郭明怡律師 吳至格律師 複代理 人 張有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