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丙○○、乙○○、甲○○
-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三六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 何怡萱律師 被 告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七堵區○○○路九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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