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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美慧律師
複代理人
劉韋德律師
被告
林旺松 住台北縣瑞芳鎮○○里○○鄰○○○路三-五號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陳耀邦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二一四巷三弄

        陳志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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