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美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韋德律師
- 被告
- 林旺松 住台北縣瑞芳鎮○○里○○鄰○○○路三-五號
- 被告
- 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淑怡律師
- 陳耀邦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二一四巷三弄
陳志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