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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司字第549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司字第549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環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五四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88年度司字第5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因聲請人與環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具有票據債權債務關係,為陳報債權之需,聲請人就環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算結果及清算人之姓名、住址等現況有瞭解之必要,為此爰聲請閱覽88年度司字第549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環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業據其提出本票、本院88民執乙11366字第75672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從而,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88年度司字第54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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