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司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司字第580號受 罰 人 范思平即臺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與臺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思平處新臺幣伍萬元罰鍰。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㈠、受罰人於民國88年12月15日向本院具狀聲請選派受罰人為臺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88年12月23日准予備查等情,有民事聲報狀、本院民事庭88年12月23日北院文民金88司580 字第50923 號函稿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至6 頁反面、21頁),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㈡、而受罰人就任為臺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自89年6 月15日起至101 年8 月13日止,屢次以清算中、經濟不景氣,不動產處分困難、畸零地將於近期處分等原因,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並先後經本院延展清算期間至102 年1 月10日,自此受罰人未再主動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各節,亦有民事聲報狀7 份、民事聲請狀2 份、民事清算展期聲請狀3 份、本院民事庭89年6 月30日北院文民金88司580 字第38743 號函稿、本院90年2 月20日北院文民金88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90年7 月1 日北院文民金88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92年1 月27日北院錦民金88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94年1 月19日北院錦民金88年度司字第 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95年7 月10日北院錦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97年10月15日北院隆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100 年2 月1 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100 年8 月10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101 年1 月18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101 年8 月16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各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0至33、35至38、40至43、45至50、52至57、59至62、66至72、76至83、85至90、92、94至96、98至100 、102 至104 頁),足見受罰人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之時間已近12年。 ㈢、嗣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0日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請受罰人於10日內陳報清算是否完結,受罰人遲至104 年7 月2 日始回覆因清算費時,聲請再度展期6 個月自104 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院則於104 年7 月15日以函文陳明因受罰人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迄今已逾15年,故僅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04 年9 月15日,並告知如逾展延期間仍未完結清算,且無正當理由,將依法裁罰乙情,有民事清算展期聲請狀、本院民事庭104 年4 月21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本院民事庭104 年7 月15日北院木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各1 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 106 、108 至109 、111 至112 頁)。詎受罰人於104 年9 月15日以傳真向本院陳報因積極尋找失聯股東,請求准予展期6 個月,有民事清算展期聲請狀1 份可考(見本院卷第 114 至115 頁),本院審酌受罰人自88年間就任清算人時起,迄今已近16年,且本次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並未具體陳明失聯股東之姓名、尋覓該股東之原因,故認受罰人聲請展期要無正當理由,另考量受罰人遲延清算程序之期間、情節,裁處受罰人新臺幣5 萬元之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