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司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司字第580號聲 請 人 林政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台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88年度司字第580號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第三人林頂立之繼承人,對於伊父林頂立有台灣聯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聯亞公司)股份完全不知情,遑論繼承權拋棄書,故認有聲請閱覽本院88年度司字第45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本件台灣聯亞公司清算人范思平前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陳明股東林頂立部分由第三人林政君繼承,並檢附聲請人及第三人林楊瑞華、林惠清、林惠玲之繼承權拋棄書為證(見本院卷㈡第71頁),因本院認前開繼承權拋棄書所載內容尚不明確,故函詢聲請人及林楊瑞華、林惠清、林惠玲該繼承權拋棄書是否係表示同意將林頂立對台灣聯亞公司股份全部由林政君取得,聲請人乃於105 年8 月31日向本院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情,有范思平所提105 年6 月28日民事陳報清算完結狀(補正)、本院民事庭105 年8 月18日北院隆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稿)、民事聲請閱卷狀各1 份可參(見本院卷㈡第65至77、129 至130 、146 頁)。而因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院始得依聲請裁定許可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㈡、又本院於105 年9 月7 日以北院隆民金88年度司字第580 號函,請聲請人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具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於同年月9 日具狀陳稱其不知其父林頂立有台灣聯亞公司股份,亦不知有繼承權拋棄書等語,有聲請人所提陳報狀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149 頁),足見林頂立所遺留之台灣聯亞公司股份是否確由林政君繼承尚有疑義,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