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美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被告
- P&O NEDLLOYD LTD.(荷商鐵行渣華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被告
- P&O NEDLLOYD BV.(荷商渣華畢威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鐵行渣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五樓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陳彥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及磁片)。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 泱 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