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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三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三0號

上訴人
協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聯通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三0號事件提起

上訴,有左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港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於起訴時換算新台幣為柒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叁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B法院書記官 張漪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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