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鉅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陵律師
- 被告
-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複代理人
- 伍偉華律師
范 惇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八一七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附註:原告請提出美國客戶支付合泉成系爭鎖卡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