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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
鉅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律師
被告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伍偉華律師

         范 惇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八一七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附註:原告請提出美國客戶支付合泉成系爭鎖卡之證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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