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鉅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律師 被 告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伍偉華律師 范 惇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八一七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附註:原告請提出美國客戶支付合泉成系爭鎖卡之證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