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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丁蓓蓓李家慧吳燁山
  • 法定代理人
    袁台生、甲○○

  • 上訴人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0號 上 訴 人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宣玉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上訴人  青春健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受 告知人 乙○○  原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一九0之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請求對乙○○告知訴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結 果對於胡君有利害關係,依聲請及職權向胡君告知訴訟。茲因乙○○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李家慧 法官 吳燁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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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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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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