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 上訴人
- 宜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八號十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