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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詹文馨李維心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
宜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上訴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八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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