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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鄭純惠吳素勤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厚生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遠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鄭純惠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法官 吳素勤

法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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